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五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五六號
- 原告
- 東大智財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良謀
- 原告
- 甲○○○○○○○○○○標事務所
- 住
- 右二人
- 訴訟代理人 盧欣怡 住
- 被 告 誠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設
- 法定代理人 莊月清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專利委辦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委辦契約有關之爭執、疑義及糾紛,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