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呂昆晉、莊格雄

  • 當事人
    晟輝科技有限公司凱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晟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昆晉 被   告 凱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莊格雄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 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