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呂昆晉、莊格雄
- 當事人晟輝科技有限公司、凱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晟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昆晉 被 告 凱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莊格雄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 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