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錡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綉葉
右原告與被告賀音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折合
銀元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零叁元,折合新臺
幣捌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