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 原告
- 恆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千鈺
- 送達代收人
- 黃欣怡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壹仟捌佰
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