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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拾 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 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捌仟捌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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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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