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六號

原告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敏
送達代收人
范足鳳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碩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