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六號
- 原告
-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敏
- 送達代收人
- 范足鳳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碩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