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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五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蔡慶廷
被告
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路十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楊更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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