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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明遠
被告
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壹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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