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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一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一號

原告
全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圖
被告
瑞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駿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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