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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六號

原告
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右原告與被告鉅開電子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捌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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