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 原告
- 馬銀亮即東禾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林思銘律師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