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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
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六九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五月十五│玖萬零叁佰玖拾柒元│0000000 │││ │分行黃金富│竹分行│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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