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 聲請人
- 億利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F0~T48┌───────────────────────────────────────────────────┐│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1│博特科技股份有限│板信商業銀行新│叁萬叁仟伍佰柒拾│九十年九月十五日│HC─00一四七│││ │公司來俊良│竹分行│伍元││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