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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浩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攜公示催告登報到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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