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 聲請人
- 浩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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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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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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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福染整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新│柒萬伍仟零肆拾玖│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WYAA六二一七│ │
│ │公司余庭然 │工分行 │元 │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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