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 聲請人
-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丞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爰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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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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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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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玖仟肆佰伍拾元 │AQ0二五0九二│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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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AQ0二五0九三│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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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AQ0二五0九0│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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