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戴佳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爰判決
如左:
主文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一│ │壹 │壹仟 │ │ ├─┼───────────────┼──────────────┼────┼───┼────┼───┤ │2│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