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五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五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日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室伏好郎
- 訴訟代理人
- 劉信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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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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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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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銓實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叁萬壹仟元 │AA三三六一一一│ │
│ │公司鄭溢和 │行新社分行 │一日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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