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
台灣日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室伏好郎
訴訟代理人
劉信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貫銓實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叁萬壹仟元      │AA三三六一一一│  │
│ │公司鄭溢和   │行新社分行  │一日      │           │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