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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三月十八│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AY00九六八0│  │ │ │公司蔣憲隆   │行竹科分行  │日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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