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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麗文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新竹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玖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捌│PU三四0七九0│││ │公司│行│日│元│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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