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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 當事人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訴訟代理人 鄒長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二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0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盟立自動化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陸拾玖萬捌仟元    │AA0一0三三五│  │ │ │限公司孫弘   │行科學園區分行│五日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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