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 聲請人
- 堤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佶
- 訴訟代理人
- 朱祐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一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慶俊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十五│壹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叁元│CF三七二三六四│ │
│ │張福忠 │竹分行 │日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