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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再審被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宏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1年12月23日本院新竹簡易庭91年度竹簡字第6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正宏為再審被告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後停止,是此時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原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及78年第4 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業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5 日變更為周正宏,業據再審被告於上訴審提出再審被告長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件為證,是原法定代理人甲○○之法定代理權業已消滅,惟其於法定代理權消滅前已就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固不因甲○○法定代理權之消滅而當然停止;然按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95年8 月10日判決,目前上訴本院95年度再簡上字第1 號審理中,則基於前述,本件訴訟程序因再審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甲○○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繼任之法定代理人周正宏本應即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茲再審被告之繼任法定代理人周正宏未於本院審理中聲明承受訴訟,對造即再審原告亦未於本院審理中聲明由再審被告之繼任法定代理人周正宏承受訴訟,則本件訴訟程序在前開本院為判決後即應停止,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再審被告繼任之法定代理人周正宏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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