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呈報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五、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