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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呈報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五、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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