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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呈報永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因前所提出之同意書載明擔任清算人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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