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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榮展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分行之支票一紙,原告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為付款之提示,惟遭拒絕往來而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四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之情相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四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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