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四八號
- 原告
- 榮展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分行之支票一紙,原告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為付款之提示,惟遭拒絕往來而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四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之情相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四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滕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