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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與原告簽訂「IAP申請書」,約定由 原告提供被告網際網路專線連接服務,被告則應於每月按時給付原告一個月之專 線租金一萬一千元,嗣後原告依約提供被告網際網路專線連接服務,被告使用至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尚餘服務費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元未付(四月份服務費 一萬一千元、五月份一萬零二百九十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為此,依申請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書一份、發票二張附卷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或對原告之主張為 爭執,則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申請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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