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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 原告
    東鐵線切割製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慶松即大昌電器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東鐵線切割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送達代收人 黃瑞盈 被   告 吳慶松即大昌電器社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壹仟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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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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