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六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三六四號
- 原告
- 東鐵線切割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華
- 送達代收人
- 黃瑞盈
- 被告
- 吳慶松即大昌電器社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