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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六三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六三號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旺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至同年十一月期間,委由原告運送貨品至國外,運費合計新台幣四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元,惟該項欠款迄今仍未清償,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七日內支付前揭欠款,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收受該存證信函,但屆期被告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帳單、台北建北郵局第二二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為被告所認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運貨及自催告期滿之翌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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