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新和大藥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思諭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