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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三號

原告
新和大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思諭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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