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五六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
東大智財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良謀
原告
甲○○○○○○○○○○標事務所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盧欣怡   住
被   告 誠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清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專利委辦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委辦契約有關之爭執、疑義及糾紛,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