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六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雅典鐘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曉惠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四一0號十六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