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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六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雅典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曉惠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四一0號十六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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