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送達代收人 蔡慧倫 被 告 甲○○ 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