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 上訴人
-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卿
- 訴訟代理人
- 王峻宏
- 被上訴人
- 何虹蓉即陳記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B 法 官 鄭子俊~B 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