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卿 訴訟代理人 王峻宏 被上訴人 何虹蓉即陳記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記 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B 法 官 鄭子俊 ~B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