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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卿
訴訟代理人
王峻宏
被上訴人
何虹蓉即陳記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B 法 官 鄭子俊~B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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