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建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准許,並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 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九 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卷宗)核閱無訛,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