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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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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能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准許,並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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