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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
玉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洪玉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鄭振文即振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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