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玉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洪玉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鄭振文即振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 拾陸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 零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