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 原告
- 玉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洪玉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鄭振文即振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