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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
    勤和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勤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伍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肆佰柒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貳佰玖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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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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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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