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9 日
- 原告曾華炯即宏明工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曾華炯即宏明工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陳巧玲即天鴻起重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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