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 原告
- 曾華炯即宏明工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陳巧玲即天鴻起重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