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號
- 原告
- 諾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鐘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勤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