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七號
- 原告
- 源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丁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集耀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以美金計算之金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美元匯率,每一美元兌現新台幣三四.四一元折算,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伍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