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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
聯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以美金計算部分之金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美元匯率,每一美元兌現新台幣三四.四0四元折算為新台幣,核計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叁佰玖拾陸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壹角貳分,合銀元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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