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馬銀亮即東禾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 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 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叁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