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 原告
- 晶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瑞娟
- 送達代收人
- 賴中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