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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
晶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娟
送達代收人
賴中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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