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 原告
- 耀義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杏滿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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