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四號
- 原告
- 馬銀亮即東禾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林思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