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拾 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 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捌仟捌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