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三號
- 原告
- 中贊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啟德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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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