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四號 原 告 恩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玉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量威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