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一號
- 原告
- 全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圖
- 被告
- 瑞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駿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