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 原告
- 凱旭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裕程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