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原 告 凱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裕程 送達代收人 林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 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